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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日期:2024-05-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体现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调动会员的积极性,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总则、入会登记、核准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奖励与处罚、附则共七章组成。

第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条件、会员的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入会登记

第五条 凡符合《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或《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同时与协会签订《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二)申请单位会员的须向本会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三)将入会申请材料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本会秘书处提交。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依据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会长审批。

第八条 经会长批准入会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于30日内办理会员入会登记手续,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官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费

第九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  会员向本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

1.会员单位:500元/年;

2.理事单位:1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4.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1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缴纳当年全年会费,以后按年度缴纳会费;

(二)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4月底之前缴纳当年会费;会员单位如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缓交或减免。

第四章  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协会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核准。协会将根据会员档案,在会员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对会员进行年度核准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给予核准登记:

(一)未交会费;

(二)违反本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自律公约中的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被暂停年度登记的会员应在两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未交纳会费的及时补交会费;违反有关条款的应向本会递交书面检查说明情况,本会将根据情况考虑是否对其进行年度核准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准登记的会员,其会员证书由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予以废止。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发生通讯方式变更的,单位会员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联络员、通讯方式以及单位分立或合并等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并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变更依据。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发生单位名称或单位分立、合并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变更依据:

(一)填写完整的《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原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发生注册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发生会员代表变更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与变更后的会员代表简历。

第十九条 协会收到会员有关事项变更的函告依据后,应及时更新会员登记数据。

对发生单位分立或合并、单位名称、注册地、会员代表等事项变更的,协会应为其更换会员证书。

第二十条 会员领取变更后的会员证书时,应携带介绍信。如需邮寄,需做出书面说明,并注明详细地址及收件人。

第二十一条 若会员证书丢失,应及时函告协会并申请补办。协会在备案后为其补办会员证书。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申请退会的;

(二)自动退会的;

(三)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第二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函告本会秘书处,并向协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四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会员被终止资格时,协会在官网上发布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公告,其原所持协会会员证书同时不再有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会员,本会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受到行业惩戒:

(一)违反有关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执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有关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其他严重影响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人员职业形象及行业声誉,应当受到惩戒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除作出惩戒决定以外,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单独或同时作出责令会员限期纠正违规行为或履行特定义务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业惩戒的种类包括: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会员的评估与考核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本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二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员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