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单位公章管理规定
日期:2019-0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公章是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行使职能的权威象征和重要标志。为了保证单位公章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合法性,杜绝乱用、滥用行为,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单位公章是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简称协会)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简称所属机构)为履行职责,经批准使用的协会及所属机构的行政印章和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是指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临时性专用章以及其他专用章。
第三条 公章刻制。协会及所属机构的行政印章和专用印章,统一由协会秘书处按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刻制。在领用之前,协会秘书处要做好印章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对外使用。
第四条 公章用途。单位公章主要用于本单位发文、发函、报告、各类纪要、证明材料、介绍信、报表、合同、授权书、开具发票、填发证件等事项,原则上不得用于办理个人事务、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各种证明,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协会或相应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二章 保管与监督
第五条 协会及所属机构的公章分别由协会秘书处与对应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存放于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第六条 公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 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做好防盗措施。公章保管人因各种原因离岗或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单位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第七条 用印时应由公章保管人亲自用印,如委托他人盖章,公章保管人员必须在场,用完后及时收回保管。
对不符合手续、不合规定的用印,公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盖章。
第八条 协会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级公章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协会秘书处应负起所属机构公章管理与使用的监管职责,定期检查所属机构公章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三章 公章使用
第九条 单位公章使用按照权责分工,严格实行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协会公章由协会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秘书长批准使用,所属机构公章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使用,具体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办理任何事情。
第十条 用印必须登记。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单位公章使用登记表》,由所属机构公章保管人统一领取。《单位公章使用登记表》由公章使用人负责填写,公章使用人应如实负责登记用印的事由、时间、份数、批准人、经办人等相关事项。
施印前,必须对前来办理公章使用手续的人员身份和审批手续进行检查核实,符合要求的才能使用。施印后,将领导审批的原件或复印件、印章使用登记表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文施印。凡以协会及所属机构名义办理的公文,含文件、函件、报告、请求等,在办理发文审批手续后直接施印,不需另行审批。
第十二条 业务工作施印。工作报表或材料(如各类纪要、证明材料、合同、授权书、填发证件等)需加盖印章的,应由公章使用人填写《单位印章使用登记表》,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重要材料(如财务、人事工资等)须经相应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其他专业印章及内部机构印章应经分管负责人或内部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对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等,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十三条 一般工作施印。介绍信及身份证明,协会须经协会领导或授权秘书长同意,所属机构须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盖章,以备查。
单位公章原则上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填写《单位公章使用登记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使用后多余部分,使用人及时交回公章保管人,作好记录,销毁处理。
第十四条 特殊(紧急)情况需使用单位公章的,可先电话请示相关负责人允许后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公章原则上禁止带外使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携外使用,需报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单位印章使用登记表》的登记审批手续,管章和办事人员共同见证用印后立即带回。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用印条件的所属机构,协会及时收回其单位公章,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与用印。因损毁或其他原因无法使用的单位公章,统一交由协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七条 单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遗失或被盗,除了直接追究公章保管人和相应负责人的责任外,须尽快向各级负责人报告,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挽救影响及损失。公章保管人未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私自用章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保管和用印规定的,如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分为批评教育、降薪扣奖、赔偿损失、开除辞职、法律责任等。追责决定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协会秘书处负责落实处理,相应机构认真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刻制协会或所属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私章的,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办理,并留有印鉴,所属机构登记领用,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好妥善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由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