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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体育统计调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日期:2019-08-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体育统计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经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准登记设立的专门从事体育行业统计调查业务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从事体育统计调查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与体育统计调查行业相关联的产业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服务性、非营利性,以及独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为体育统计调查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联合体育统计调查行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体育统计调查行业的交流与协作,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开创调查行业多业态经营模式,促进调查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1210室。

如果本委员会住所地址调整将向协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章 业务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围绕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具体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活动。主要业务工作范围包括:

(一)为会员单位提供体育统计调查专业指导;

(二)收集、整理、提供体育行业统计调查信息;

(三)推动和制定体育统计调查对接相关产业的技术标准,促进调查行业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对外发布体育统计调查信息,宣传体育统计调查成果;

(五)制定体育统计调查规范性行为规则,组织开展体育统计调查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倡持证开展正当的体育统计调查,依法依规开展体育统计调查工作;

(六)组织体育统计调查从业者进行业务交流活动,如体育统计调查应用峰会,开展体育统计调查业务对接等;

(七)承担政府、集体和个人委托的统计调查咨询课题服务;

(八)办理政府机关、协会或相关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本委员会为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协会授权或批准,本委员会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二)举办重大活动前向协会请示,获得批准后予以举办,并在活动结束后向协会汇报活动情况;遇到重大事项及时向协会报告情况;

(三)本委员会内部发行的交流资料,未经协会许可,不得以协会名义发行;如有出版物,报协会审批并备案。

(四)本委员会对外公开发布调查结果或公告之前,应当经求协会同意。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委员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委员会受协会的委托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并加入体育统计调查委员会。

热烈欢迎关心和热心体育统计调查行业发展的专家和能人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及体育统计调查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及体育统计调查委员会;

(三)在体育统计调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爱体育行业统计调查工作;

(四)保证不得以委员会名义开展个人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办公室审查后报本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由办公室办理入会登记;

(四)发给协会体育统计调查委员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被提名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者在全年组织多次活动中少于2次参加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主任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上述事项须经协会审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本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会长提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投票产生;副主任、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协会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本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本委员会重要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一般事项、日常重要事务、交流活动等工作可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本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职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协会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为本委员会负责人,代表本委员会签署加盖本委员会公章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经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常委会会议;

(二)检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本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决定本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提出设立本委员会内设机构名称、方案,报常委会审议;

(七)应当由主任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编制本委员会年度收入支出预算,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三)提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主任决定;

(四)组织、办理会员入会;

(五)落实与处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务;

(六)落实主任交办的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设立监事。监事应当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委员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人员。

监事由协会提名并决定产生。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职责:

(一)监督常委会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协会反映情况;

(三) 监督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任、副主任、委员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委员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监事列席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及本委员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常委会、主任办公临时会议;

(七)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报监事会工作情况;

(八)协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委员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常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本委员会成员或工作组的负责人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委会、各工作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认为存在违反协会要求、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委员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如下各种收入中由协会划给本委员会使用的部分: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受协会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委员会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是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除合作活动按协议规定以外,必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本委员会的财务统一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单独核算本委员会开展服务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财务工作执行《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及《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体育统计调查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可以配备财务工作人员或委托协会财务人员代管,在协会的管理下负责本委员会的预算管理、办理报销手续等工作。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须通过协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业务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本工作规程的修改,须经本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协会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审查同意。

本委员会经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经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体育统计调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