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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日期:2018-01-1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方针,规范本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全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三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五条 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是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的所有会员。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科学精神,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不发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和信息,不参与一切有害社会稳定的组织和活动。

  第七条 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统计信息调查服务业务,确保统计调查信息内容的合法、真实、客观、公正。反对弄虚作假、见利忘义和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行为。

  第八条 自觉维护客户和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和调查对象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和调查对象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客户和调查对象所作出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制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统计信息调查服务产品。

  第九条 自觉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拒绝接受未经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和提供统计调查信息,杜绝有害信息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在涉外调查和涉外交往中不泄露国家机密,不损害国家尊严。

  第十条 团结协作,友爱互助,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加强沟通,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科研及服务等领域的合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共同研究探讨本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发展战略,大胆提出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省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参与同行业之间共同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的正当权益,组织实施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的行为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均有权及时向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进行检举,要求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调查。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或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对于违反规则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的措施,对于影响特别恶劣,或坚持不改的,将解除其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各成员应对违反规则的成员形成舆论压力,对其不正当行为进行公开抵制。

  第十八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省统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检举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创优质服务”等活动促进行业自律的实施和逐步深化。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省范围内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