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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8-01-12


(统培字〔1987〕437号 1987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家统计局(1987)考委字020号文件的规定,为保证颁发统计专业证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对发放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在颁发统计专业证书时,应按照(1987)考委字020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办理。对颁发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局。

  二、获得统计专业证书者,在评聘统计专业职务或管理职务时,所需专业知识水平按(1987)考委字020号文件认定。其他条件,均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获得统计专业证书规定条件者,由本人填写《统计专业证书申请表》,经省、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审查汇总,并送所在省、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成绩。

  四、统计专业证书由国家统计局印制,各省、区、直辖市统计局干部培训中心(教育处、人事教育处、函授分院)填写、办理,并统一编号、造册。统计专业证书在加盖所在省、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统计局的印章后,由各省、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具体发放。

  五、颁发统计专业证书的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可由各地自定。